稅收處理固然以會計處理作為基礎,但基于稅收目的與會計目的不一致,相當多的涉稅事務需要在會計處理基礎上予以調整,調整方法一般有二,一為永久性差異,一為暫時性差異,而暫時性差異的處理尤為重要,往往是前期調增(減),后期調減(增)。遠比永久性差異調整復雜。本文結合新稅收政策與新會計準則對分期銷售收款交易的涉稅處理進行解析,希望有裨益于稅企雙方正確處理這一暫時性差異。
新頒布的《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3條*款規(guī)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而《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規(guī)定:合同或協(xié)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xié)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xié)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xié)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很顯然兩者之間存在著差異,即稅法不對采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商品銷售收人進行折現(xiàn)處理。
[例]2009年1月1日,A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B公司銷售商品,雙方簽訂分期收款銷售合同,合同約定價格90萬元(不含稅。稅率17%),分三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額收取,商品成本60萬元,在現(xiàn)銷方式下,該商品售價81.6974萬元。
由現(xiàn)價81.6974萬元,年金30萬元,三期可知折現(xiàn)率為5%。
2009年1月1日根據新會計準則確認收入并結轉成本,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下同):
借:長期應收款 105.3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81.6974
待解稅費——待解增值稅(銷項稅額)15.3
未實現(xiàn)融資收益 8.3026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60
貸:庫存商品 60
2009年12月31日,收到35.1萬元,含增值稅5.1萬元,根據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8條第三款規(guī)定,以賒銷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可見應于當日確認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35.1
貸:長期應收款 35.1
借:待解稅費——待解增值稅(銷項稅額) 5.1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
按實際利率法攤銷未實現(xiàn)融資收益(105.3-15.3-8.3026)×5%=4.0849(萬元)
借:未實現(xiàn)融資收益 4.0849
貸:財務費用 4.0849
2009年此筆業(yè)務會計利潤為25.7823萬元(81.6974-60+4.0849),而按照稅法應確認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30-60+3),因此2009年此筆業(yè)務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5.7823萬元(25.7823-10)。
2010年12月31日收到35.1萬元時,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35.1
貸:長期應收款 35.1
借:待解稅費——待解增值稅(銷項稅額) 5.1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
按照實際利率法攤銷未實現(xiàn)融資收益=[(105.3-15.3-30)-(8.3026-4.0849)]×5%=2.7891(萬元)
借:未實現(xiàn)融資收益 2.7891
貸:財務費用 2.7891
2010年此筆業(yè)務會計利潤為2.7891萬元,而按照稅法應確認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30-60+3),因此2010年此筆業(yè)務調增應納稅所得額7.2109萬元(10-2.7891)。
2011年12月31日收到35.1萬元時,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35.1
貸:長期應收款 35.1
借:待解稅費——待解增值稅(銷項稅額) 5.1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
按照實際利率法攤銷未實現(xiàn)融資收益=[(105.3-15.3-30-30)-(83026-4.0849-2.7891)]×5%=1.4286(萬元)
或者:8.3026-4.0849-2.7891=1.4286(萬元)
借:未實現(xiàn)融資收益 1.4286
貸:財務費用 1.4286
2011年該筆業(yè)務會計利潤為1.4286萬元,而按照稅法應確認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30-60+3),因此2010年該筆業(yè)務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5714萬元(10-1.4286)。
而從分期收款合同約定的2009~2011年三年期間來看,該筆業(yè)務累計實現(xiàn)會計利潤為30萬元(25.7823+2.7891+1.4286),而三年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0萬元(10+10+10),由此可見上述差異屬于暫時性差異。